潘侠;
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法律依据并不清晰。尽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升诉讼效率方面成效显著,但基于现有法律帮助体系的有效性欠佳、检察机关主导性过强导致被追诉人在合意达成过程中主体性地位不彰、法院审查浮于表面而难以揭示案件实质真实等现实情况,允许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作无罪辩护显得尤为必要。独立辩护理论、控辩平等理论以及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认罪认罚案件中无罪辩护的存在提供了坚实支撑。为防止被追诉人被错误定罪而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第四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有必要基于上述理论,在侦诉审三阶段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无罪辩护实施的路径,为被追诉人得到公正裁判保驾护航。
(录用定稿)网络首发时间:2026-04-03 11: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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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琪悦;
在“根据《灭种罪公约》提出的灭绝种族罪指控案”中,国际法院依据《灭种罪公约》第9条建立协定管辖权,是对该条款的渐进式解释与新发展。新发展体现在国际法院将宣告性判决与确认履约之诉明确纳入管辖范围,继承与发展了区分灭绝种族罪与其他国际不法行为的二分法,将不当援引《灭种罪公约》而导致的国际不法行为排除在管辖范围之外,明确国际法院有独立审判权,且不受制于第三国的介入意见。国际法院对本案建立协定管辖权引发诸多争议,主要表现为:管辖权建立的标准宽松,容易带来滥用程序的风险;即使国际法院对本案建立管辖权,也难以实现预期的法律与政治目的。为避免管辖权滥用,当事国应证明诉求与条约之间存在联系;国际法院应明确其建立管辖权的界限与可适用法,有限度地适用“外部规则”解决“外部问题”;国际法院与国际社会应尊重当事国对《灭种罪公约》第9条提出保留的权利,将国家同意原则与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基础。
(录用定稿)网络首发时间:2026-03-05 10: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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