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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不真正连带责任具有“对外给付完全性”和“对内追偿单向性”特征,集中表现其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及补充责任的区别。对于侵权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形态的确定,学界存在较大争议,研究者以权利人诉权与法院职权的关系为切入点,提出多种观点。案例分析表明,侵权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形态呈现多样性,缺乏可适用的规则,诉讼形态的选择最终取决于法官的职权判断,违反了程序安定性原则。因此,有必要改变现有做法,以责任认定程序和责任实现程序的二阶化构造来应对此问题:前者发挥查明事实、提供程序保障的功能;后者发挥保障权利人受偿、便于责任人追偿的功能。具体来说,在权利人起诉全部责任人时,成立必要共同诉讼;在权利人起诉部分责任人时,追加其他责任人为被告或第三人。
Abstract:Unreal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in tort is characterized by its "complete external performance" and "unilateral internal recourse", which is different from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several liability, and supplementary liability. Academic circles remain divided regarding the procedural forms of such liability, particularly concerning the interplay between obligees' rights of claim and judicial authority, resulting in multiple theoretical perspectives. Case analyses reveal that litigation structures involving unreal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demonstrate procedural diversity but without unified applicable rules, ultimately depending on judges′ discretionary determinations that contravene the principle of procedural stability. This necessitates systemic reform through a bifurcated framework comprising liability determination phase and liability enforcement phase. The former serves to establish factual findings and procedural safeguards, while the latter facilitates claim realization and recourse execution. Specifically, necessary joinder of parties should apply when all liable parties are sued, whereas partial claims should require mandatory joinder of omitted parties as defendants or third pa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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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形态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就广义而言,以诉讼结构为标准,可以将诉讼形态划分为传统型民事诉讼形态和现代型民事诉讼形态。传统型民事诉讼形态适应传统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制度,旨在处理单一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遵循辩论原则,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奉行裁判效力相对化。现代型民事诉讼形态旨在处理涉及多数人主体的实体权益纠纷,呈现出当事人的复杂性或裁判效力的复杂性,应对涉及多数人尤其是公共利益、团体利益以及发散性利益的纠纷。现代型民事诉讼形态在多个方面修正了传统民事诉讼制度,其内部亦划分出不同的程序结构,具体类型包括德国的团体诉讼、美国的集团诉讼、日本的选定代表人诉讼等。狭义的诉讼形态又被称为诉讼类型或诉讼形式,是指解决纠纷过程中的一种审判样式,涉及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等要素。狭义的诉讼形态是传统民事诉讼内部的划分,以诉的复杂程度为标准,诉的主体或诉的客体数量呈复数者被视为复杂诉讼形态,反之则称之为简单或普通诉讼形态。在普通诉讼形态中,诉的主体与诉的客体均为单数,即当事人为单数、诉讼标的亦为单数。而在复杂民事诉讼形态中,诉的主体与诉的客体的其中一个或两个为单数,可能引发诉的主观合并、诉的客观合并以及诉的主客观合并制度的适用。本文所指诉讼形态为狭义上的诉讼形态。
(2)下文案例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第43条、第59条、第68条、第83条,分别对应《民法典》第1186条、第1203条、第1223条、第1233条、第1250条。《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第1223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第123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1250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参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终1652号民事判决书。
(4)参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989号民事判决书。
(5)参见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书。
(6)参见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7民终字第2715号民事判决书。
(7)参见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民终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
(8)参见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2014)兖民初字第1923号民事判决书。
(9)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5706号民事判决书。
(10)参见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3民终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
(11)参见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民四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
(12)参见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民终字第02990号民事判决书。
(13)参见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
(14)参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申字第02435号民事裁定书。
(15)参见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7民终字第2715号民事判决书,类似案例还可参见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2013)吴江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烟民四终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株中法民一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
(16)参见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民终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
(17)参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字第8857号民事判决书。
(18)参见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书。
(19)参见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5)滕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
(20)曾有学者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裁判方式进行总结,认为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判决各被告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在存在终局责任人时,只判决终局责任人承担责任,若无终局责任人,则判决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1)参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民终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书。
(22)参见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秦民终字第2614号民事判决书。
(23)参见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3民终822号民事判决书,类似的案例还可参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商终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民终字第2561号民事判决书。
(24)参见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2014)兴民一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
(25)我国学界在谈及侵权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条文时,多认为《民法典》第1203条、第1223条、第1233条、第1250条规定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外观相符。
基本信息:
DOI:10.16497/j.cnki.1672-335X.202503010
中图分类号:D923;D925.1
引用信息:
[1]宋春龙.侵权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讼形态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No.206(03):132-145.DOI:10.16497/j.cnki.1672-335X.202503010.
基金信息: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侵权责任法》数人侵权责任诉讼形态研究”(19YJC82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