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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以海洋法为主体的国际法律框架,考察相关国际法律规则的张力与维度,对北极航道环境保护国际立法予以前瞻性分析,是本文写作主旨。通过梳理海洋环境保护国际立法中与北极航道直接相关或具有启示意义的国际法律规则,不难看出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发展的趋势和逐渐强化的立法理念。就北极航道环境保护做出专门规定,是海洋环境保护国际立法进一步发展的应有之义。专门规定应当建立在已有国际法律规则的基础之上,将现行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法律渊源,并针对北极海域的特殊性,以特别协议的形式做出规定。
Abstract:[1]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普通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2]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3]郭培清.北极并不冷清[J].环球,2008,(17).
[4]朱建庚.风险预防原则与海洋环境保护[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5]司玉琢.国际海事立法趋势及对策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6]刘惠荣.国际环境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7]Seco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NorthSea:Ministerial Declaration Calling for Reduction of Pollution,Nov.24-25,1987,27I.L.M.835,848.
[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中国缔结和签署的国际环境条约集[Z].北京:学苑出版社,1999.
[9]James Cameron,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Core Meaning,Constitutional Framework and Procedures for Implementation,in PERSPECTIVES,at 29.
[10]Klaus Topfer,UNEP,Jacqueline McGlade EEA,Arctic envi-ronment:European perspectives,Environmental issue reportNo 38,2004.
[11]Verhaag,Melissa A.,It is not too late:the need for a compre-hensive international treaty to protect the Arctic environment,Georgetow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Review,2003.
②《伦敦倾废公约》第1条确立公约的目的在于“控制海洋由于倾倒废物而遭受污染”(序言),“防止因倾倒废物及其物质污染海洋,因为这些物质可能危害人类健康、危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毁坏游乐场所,或妨害海洋的其他合法利用”。
③《世界自然宪章》原则11所包含的两项内容是:其一,应避免那些可能对大自然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的活动;其二,在进行可能对大自然构成重大危险的活动之前应先彻底调查;这种活动的倡议者必须证明预期的益处超过大自然可能受到的损害;如果不能完全了解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活动即不得进行。参见[8]。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96.9
引用信息:
[1]梅宏.北极航道环境保护国际立法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No.100(05):14-19.
基金信息:
中国极地研究中心科研项目“北极航道战略研究”之子课题“北极航道法律问题研究”(NBQY20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