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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04,
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实质及其给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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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与国际法的其他分支之间存在横向的和纵向的两种交叉 ,其中横向交叉发生在海洋法和领土法、空间法之间。这三者的交叉是由海洋、陆地与地上空间的相联或相交决定的。海洋、陆地与地上空间自然存在的交叉反映到法律中来 ,一方面说明了人类的生存空间已经变得十分狭窄 ,同时也揭示了海洋法的实质 ,即对作为人类有限生存空间一部分的海洋的“控制、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这个“有限”不是海洋法中的海洋的固有特性 ,它是属于创造现代国际海洋法的那个时代的。空间有限性的突然降临提醒我们 ,当今中国人的法学思考中应当有空间观念、竞争观念、环境观念和资源观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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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对“国际法”下了这样一个定义。(见该书第189页)尽管其中的“总和”是指向国际法而不是说海洋法的,但我们把它移用作对海洋法的解说也符合国际法学界的一般理解。有的教科书给海洋法下的定义就使用了关于“原则、规则和制度”等的“总和”的用语。(见魏敏:《海洋法》,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4页)

不少学者和有的文件使用过“国际海洋法”这一概念,陈德恭先生还曾用国际海洋法给自己的著作命名。(见陈著:《现代国际海洋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这是否意味着存在或可以建立非国际的海洋法呢?对此我将另文阐述自己的看法。这里使用这个概念是想说明,本文所讨论的海洋法仅只是“国际”的海洋法。

空间法可以分为空间法或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见龚瑜:《国际法学论点要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06页)这种划分对认识两个不同高度的空间中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特性等是有帮助的,但在本文中这种划分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我们这里关心的是地面和水面相交的另一个维度,而不是这一维展开的高度。所以,本文不再区分航空法和太空法。

国际法学界似乎不太习惯用领土法的称呼,许多著作都宁愿把法字省掉,在领土或国际领土的概念下讨论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其实领土法不过是“关于领土的国际法”(见张乃根:《国际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2页),就像条约法是关于条约的国际法、难民法是关于难民的国际法一样。

领陆(land domain or land territory)的概念(见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323—324页)表达了这层意思。另外,在对领土的讨论中,学者们一般都注重它的“主权”含义,它与国家职能的关系等。本文主要不是探讨领土的权力属性,而是它的空间特性

美国学者凯巴·巴耶曾指出:“人类享有的所有权利和自由都与生存权及不断提高生活水平的权利即发展权相联系。”(见郝明金著:《国际人权法》,山东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9页)这个判断说明了发展权的重要性。

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也就是《“区域”》部分。

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四:《企业部章程》。

韩国学者柳炳华在给海洋法下的定义中称海洋法是“为使国际社会成员有秩序和合理地利用海洋”等“规定的法律规则”。(见柳著:《国际法》下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页)这个解释用简单明了的语言说出了海洋法的来历

形成于1618年,出自英国人塞尔登的《闭海论》可以作为最早论证对海洋的占有权的代表作。

有关数据采自陈德恭《现代国际海洋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一章

[1]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

[2][法]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冯士笮.海洋科学导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4]格劳秀斯.海洋自由论[A].魏敏.海洋法[C].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

[5]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M].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1993.

基本信息:

DOI:

中图分类号:D993.5

引用信息:

[1]徐祥民.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实质及其给我们的启示[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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