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洋;
基于一个公共物品的折中分析框架,政府在涉海领域的职责至少应包括以下几类:一、海洋规划和立法、海洋秩序维护、海洋环境保护的供给;二、海洋信息供给;三、属于准公共物品类的海滨和海岛景区供给;四、海港等基础设施供给。其中海洋规划和立法、海洋秩序维护、海洋环境保护应再细分,分别由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和地方政府供给。而交易性水产品、船舶、海上平台、纯私人物品类的滨海和海岛景区等交由市场供给更符合效率原则。
2017年01期 No.151 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77K] [引用频次:6 ] |[下载次数:252 ] - 张海柱;
国家海洋局是我国海洋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以历史制度主义为视角考察2013年国家海洋局重组的因果逻辑,研究发现国家海洋局制度变迁缘于特定行动者的倡议,不过,宏观脉络的发展在为行动者创造"机会"的同时也对其行为选择产生了制约。在"结构—行动者"的互动以及"路径依赖"效应的影响下,国家海洋局的早期改革主要体现为一种渐进制度变迁。而在2012年前后的"关键时刻",国家海洋战略的发展、国际形势的变化、国家海洋局提升自身组织利益的诉求以及对海洋综合管理理念的倡导等因素的共同作用则促成了国家海洋局制度的重大变革。
2017年01期 No.151 9-1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9K] [引用频次:10 ] |[下载次数:624 ] - 王琪;季林林;
话语权的建构特质突出体现在各国对话语的运用与掌控程度,海洋话语权作为话语权在海洋领域的延伸,正逐渐成为国际各主权国家争夺的焦点。从其功能作用来说,这不仅是应对紧张的国际态势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建设海洋强国之路和塑造良好国家形象的可行性选择。为契合我国的海洋强国战略,本文立足于对客观情境和现实实践的观察,从理论层次与实践层次理解海洋话语权的内在要义,并探寻具体的建构路径。
2017年01期 No.151 16-2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5K] [引用频次:14 ] |[下载次数:727 ] - 孙凯;吴昊;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海洋话语权对于主权国家的生存和发展极其重要。2014年发生的"海洋石油981"钻井平台事件,折射出中国海洋话语权的相对不足。在这一事件中,周边国家的政府和民众不尊重中国合理合法的海洋权益,通过比较暴力的方式破坏中国的采油设施;美国等域外大国通过媒体声援越南,通过直接的军事介入为中国的周边安全维护设置障碍。为了有效应对此类事件,中国政府和民众需要在思想意识和政策行动上不断努力。通过国家实力的增强和国家战略的完善,努力构建和提升中国的海洋话语能力,增强中国海洋话语权。
2017年01期 No.151 23-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0K] [引用频次:19 ] |[下载次数:892 ] - 陈莉莉;王怀汉;
美国国会于1980年通过的《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法案即超级基金法案在实施的近三十年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效。法案从责任机制、场地修复、基金管理与公众参与构建了一整套的制度,既保证了环境污染治理的效果,又提升了环境污染治理的效率。由于我国在海洋污染方面一直缺乏有效的治理,因此有必要从制度层面做出突破。无疑,美国超级基金制度环境污染的治理机制与治理效果,为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如何在立法体系,评估标准体系,资金体系及污染治理主体等构建合理的制度提供行之有效的建议。
2017年01期 No.151 30-3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99K] [引用频次:30 ] |[下载次数:823 ]
- 王小军;
海岸带是海陆交汇的地带,人口集中,经济资源开发强度大,资源竞争性利用矛盾突出。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许多发达国家和沿海国通过专项综合性立法来加强海岸带管理。当前,我国海岸带管理法律法规基本由涉海行业管理部门规章或行政法规延伸而来,条块分割,缺乏整体性。制定《海岸带管理法》,对海岸带资源利用活动进行控制、规范和监督,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解决我国海岸带管理效率低下,部门掣肘、资源利用的无序无度等问题,促进海岸带可持续利用。
2017年01期 No.151 49-5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9K] [引用频次:27 ] |[下载次数:698 ] - 蔡莉妍;
随着海事立法的国际化、统一化发展趋势,许多国家都采用不同的方式使国内海事立法与国际海事条约相一致。从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角度结合国际法相关理论,探索国际海事条约在中国的并入方式、适用方式以及与国内法的冲突解决问题,为我国选择适当的法律适用路径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2017年01期 No.151 55-6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0K] [引用频次:7 ] |[下载次数:633 ] - 郑苗壮;刘岩;裘婉飞;
2015年联大69/292号决议决定,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的规定就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拟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定。本文通过分析与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相关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名古屋议定书》以及《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等国际条约,在定义、范围、获取、惠益分享及遵守等方面的经验;与划区管理工具相关的特别敏感海域、脆弱海洋生态系统的海域以及生物和生态学重要意义的海洋区域等方面的经验;与环境影响评价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南极条约体系等国际组织下的相关讨论。基于主要国家和利益集团的立场和主张,提出我国应做好相关各项准备工作,积极参与国际协定谈判,切实维护国家海洋利益。
2017年01期 No.151 62-6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7K] [引用频次:80 ] |[下载次数:15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