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油污损害赔偿的海上钻井平台法律属性探析An Analysis of the Legal Attributes of Offshore Drilling Platform in the Context of Oil Pollution Damage Compensation
刘长霞;
摘要(Abstract):
海上钻井平台与船舶存在客观上的差异,不宜将两者等同。在法律属性的界定上,应保持海上钻井平台的独立性,以避免相关争议的继续并引发其他事项争议。但在海洋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内,将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参照船舶油污损害处理,在我国具有现实必要性与可行性。
关键词(KeyWords): 钻井平台;油污损害;法律属性;船舶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海洋油污损害生态环境民事追责制度研究”(15CFX041);; 北京市教般一般项目“京津协同发展中的区域性环境法律协调机制研究”(SQSM201610011008)
作者(Author): 刘长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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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6497/j.cnki.1672-335x.2016.03.009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何丽新,王功伟.移动式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问题研究——由墨西哥湾溢油事故钻井平台适用责任限制引发的思考[J].太平洋学报,2011,(7):86.
- [2]刘力菲,刘腾.浅析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立法的完善——由渤海湾溢油事故引发的思考[J].行政与法,2013,(6):106.
- [3]白龙.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法律属性探析[J].政治与法律,2015,(6):115.
- [4]李天生.海上钻井平台油污的法律适用范围与责任分析[J].江西社会科学,2012,(12):151.
- [5]司玉琢.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优先适用原则研究——兼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之属性[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2):5.
- [6]马德懿.海洋油污损害救济机制的解构与重构[J].太平洋学报,2014,(12):88.
- [7]John N.K,Mansell,Flag State Responsibility:Historical Development and Contemporary Issues[M],Springer-Verlag Berlin Heidelberg,2009.
- [8]洪丽.谈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中国海事,2013,(8):27.
- [9]韩立新.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 [10]高翔.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研究——以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和我国渤海溢油事故为视角[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
- (1)参见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cnooc.com.cn/。
- (2)其第2条第4款对船舶的定义为:系指在海洋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船、浮动船艇和固定的或浮动的工作平台等。
- (3)该法对海上钻井平台的定义为:能够从事海底油气等资源勘探开采的船舶。
- (4)如蓬莱溢油事故发生后,我国在追究相关责任人海洋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及受害人进行油污损害索赔时,面临着明确法律规定的缺失。
- (5)2015年7月7日,青岛海事法院受理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被告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被告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 (6)参照该公约第15条第5款(b)项。
- (7)该法第2701条和第2702条详细规定了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包含:清污费用、自然资源损害、财产损失、生活用途损失、税收等政府收入的减少、利润和营利能力的降低导致的损失、公共服务减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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