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事安全调查国际立法发展趋势及启示On the 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 Development of Maritime Safety Investigation and Its Enlightenment
马金星;
摘要(Abstract):
海事安全调查是改进海上航行安全的重要措施。在偏重属地管辖影响下,海事安全调查中的沿海国管辖与船旗国管辖存在失衡现象,IMO海事安全调查国际规则及其修正案生效实施,加速了海事安全调查国际立法统一化进程,扩大了参与海事安全调查的国家范围,强化了海事安全调查中船旗国义务和对海员人权的保护。中国海事安全调查国内法机制与国际立法不相契合,是由行政组织模式国别差异及国际话语权旁落造成的,但基于条约必须信守原则,中国有义务依据SOLAS公约的规定修订国内立法,区分责任调查与安全调查,解决国内立法中的纵向冲突,调整调查内容和遵循的原则,组建半独立型海事安全调查机构,强化相关领域国际合作。
关键词(KeyWords): 海事安全调查;条约必须信守;非谴责性原则;有限政府;国际合作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中国与邻国海洋权益争端问题的国际法理研究”(12JZD04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南海搜救合作的国际法问题研究”(15CFX073);;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2016M590174)
作者(Author): 马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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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6497/j.cnki.1672-335x.2016.05.005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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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见《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第2.11条。
- (2)《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并入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后,于2010年1月1日生效实施。See Code of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Recommended Practices for a Safety Investigation into a Marine Casualty or Marine Incident,IMO Regulation MSC.255(84),adopted on 13June 2008.
- (3)See Guidelines to assist investigation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asualty Investigation Code(Resolution MSC.255[84]),IMO Resolution A.1075(28),adopted on 4December 2013.
- (4)See Para.10.10Guidelines to assist investigator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asualty Investigation Code,Amendments to the Code of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recommended practices for a safety investigation into a marine casualty or marine incident,IMO Resolution MSC.390(94),adopted on 18November 2014.
- (5)如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第23条、1970年《防止海员工伤事故公约》第2条、1976年《商船航运(最低标准)公约》第2条(g)项等国际公约,均从本公约适用范围角度,要求缔约国主管机关承诺,对适用公约的任何船舶发生的事故做出调查,在调查国认为有关此种调查结果的资料,有助于对公约做出进一步修订时,应将将此种调查报告呈交相关国际组织。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4条第7款也规定,悬挂一国旗帜的船舶在公海上因海难或航行事故造成他国国民死亡或严重伤害,或对他国船舶、设施或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都应由船旗国适当的合格人士或有此种人士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调查。对于该另一国就任何这种海难或航行事故进行的任何调查,船旗国应与该另一国合作。
- (6)See IMO Regulation A.849(20),Regulation A.884(21).
- (7)IMO将海上事故分成八种类别:沉没(Foundering)、失踪(Missing)、火灾和爆炸、碰撞(Collision)、触碰(Contact)、搁浅(Grounding)、恶劣天气和冰损(Heavy Weather and Ice Damage)以及船体和机器(Hull and Machinery)损坏(包括主机丧失机动性)。See IMO MSC.1/Circ.433.
- (8)参见《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第2.9条、第2.10条。
- (9)《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第12.2条:“所有被要求提供证据的海员均须被告知海上安全调查的性质和根据。另外,被要求提供证据的海员须被告知并获准得到有关下列各项的法律建议:海上安全调查之后的任何诉讼中令自己负罪的任何潜在风险;任何不使自己负罪的权利或保持沉默的权利;如向海上安全调查提供证据,为避免该证据被用于对抗自身而向该海员提供的任何保护。”
- (10)See IMO Regulation MSC.255(84).
- (11)如1970年《防止海员工伤事故公约》规定安全调查仅限于对海员人身生命造成严重伤亡的工伤事故;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规定,安全调查仅针对本公约项下各附件适用船舶发生的、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有害影响的任何事故。参见1970年《防止海员工伤事故公约》第2条第1款、第4款、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12条。
- (12)参见《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第1.1条。
- (13)See Summary of Status of Conventions.IMO.http://www.imo.org/en/About/Conventions/StatusOfConventions/Pages/Default.aspx,2016-05-21.
- (14)See Transportation Safety Board of Canada,Statistical Summary-Marine Occurrences 2014,http://www.bst-tsb.gc.ca/eng/stats/marine/2014/ssem-ssmo-2014.asp,2016-05-15.
- (15)参见《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第5.1条、第5.2条。
- (16)参见《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第5.4条。
- (17)参见《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第7.1条、第7.2条。
- (18)参见《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第10.1条。
- (19)参见《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第14.2条。
- (20)参见《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85条。
- (21)参见《海上交通安全法》第2条、第50条,《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3条第1款。
- (22)参见《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2条。
- (23)参见《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0条。
- (24)参见《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
- (25)参见《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第1条。
- (26)参见《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第10条、第18条。
- (27)参见《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4条:“本条例所称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船舶、设施发生的碰撞、触碰或浪损;触礁或搁浅;火灾或爆炸;沉没;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 (28)《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第1.1条。
- (29)《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3条:“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
- (30)《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15条:“港务监督应当根据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构成重大事故的,通报当地检察机关。”
- (31)《安全生产法》第83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 (3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条第2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 (33)参见《关于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与海事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法民四[2006]第1号)第1部分第五项:“海事调查报告及其结论意见可以作为海事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的诉讼证据,除非有充分事实证据和理由足以推翻海事调查报告及其结论意见。”
- (34)参见《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2条。
- (35)参见《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第1.2条。
- (36)《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第16.1.1条:“为取得第16.1条所述结果,进行海上安全调查的调查员应在职能上独立于:1、涉及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的有关方;2、可对涉及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的个人或组织做出采取行政或纪律措施决定的任何人;及3、司法诉讼。”
- (37)See§4.3.1 Marine Casualty or Accident,Title 46of the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 (38)See Transportation Safety Board of Canada,Statistical Summary-Marine Occurrences 2014,http://www.bst-tsb.gc.ca/eng/stats/marine/2014/ssem-ssmo-2014.asp,2016-05-10.
- (39)参见《安全生产法》第2条、《海上交通安全法》第2条、第50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条、《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3条。
- (40)有关海事行政立法的概念,参见向明华.海事法要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1;胡正良主编.海事法[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4。
- (41)《立法法》第92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 (42)参见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1条(b)项。
- (43)参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
- (44)有关海事局职能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MSA职能.http://www.msa.gov.cn/html/haishizhichuang/MSAZZ/20141211/86183E24-A5E6-4476-9DB6-B954A3E287DE.html,2016-05-22。
- (45)关于有限政府理论的发展史及代表理论,参见詹福满,苗静.有限政府理论的现代解读[J].法律科学,2005,(3):9-10。
- (46)国内学者对有限政府争论是围绕自由主义的政府观进行论战的,本部分将有限政府理论作为我国海事安全调查法制改革的理论基础加以分析,无意于纠缠该理论引发的自由主义政府观争议。参见钱振明.有限政府及其理论:研究之现状与问题[J].苏州大学学报,2002,(4):21-22。
- (47)参见《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第1.1.1条。
- (48)参见《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第24.2条。
- (49)参见《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7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52条。
- (50)参见《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第2.1条:“代理人系指代表船东,租船人,或船舶经营人,或货主从事提供航运服务,包括安排船舶接受海上安全调查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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