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中国”视角下的宪法程序机制修构On the Improvement of Constitutional Process System in "Building China under the Rule of Law"
谭波;
摘要(Abstract):
宪法程序对"法治中国"的助推与弥补作用不可忽视。从宪法实施的现状来看,程序机制在其中的完整地位尚未确立,通过法律实施宪法的渠道也彰显同样的问题。这源于对宪法程序思维、宪法程序的实际作用及其与社会现实对接的忽视。具体修构路径包括从内部程序、党内活动程序、无名程序的宪法化入手,关注宪法程序的独特性征,实现宪法程序的完备化与体系化,注重其本身的中立性,规范紧急状态宪法程序,多策并举,最终推进"法治中国"的程序层面建设。
关键词(KeyWords): 法治;宪法;程序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六批特别资助项目“法治视野下的‘中央决策-省级执行’府际分权模式研究”(2013T60226);; 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2012GGJS-089);; 河南工业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培育计划(2014ggjs32)
作者(Author): 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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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6497/j.cnki.1672-335x.2016.0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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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现行宪法第二条第三款。
- (2)现行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
- (3)现行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八项。
- (4)现行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十四项。
- (5)现行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6)现行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 (7)现行立法法第八条第六款。
- (8)现行宪法序言第十三自然段。
- (9)但这个“较大的市”概念与后来2000年立法法中所称的“较大的市”又有不同指代,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直至2015年立法法以“设区的市”取代“较大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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