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家“最终解释权”法律制度的完善A Study on the Improving the Legal System Concerning the Right of Final Interpretation of Business
胡家强;赵雪梅;
摘要(Abstract):
商家"最终解释权"是一种附带性义务的权利。经成本—收益权衡比较可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其收益大于成本,只要商家合理行使、认真履行附带性义务、不违背有效性标准,商家"最终解释权"条款就是有益的。目前法律法规对商家"最终解释权"规制与引导的规定缺失,为此应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中通过增设或修改相关条款的方式对其加以完善。
关键词(KeyWords): “最终解释权”;附带性义务;经济分析方法;立法完善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山东社科规划项目“预付费交易法律规制研究”(13CFXJ09)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Author): 胡家强;赵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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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6497/j.cnki.1672-335x.2016.06.014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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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桑本谦.契约为何必须遵守[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2):28.
- (1)以“最终解释权”为题在中国知网进行搜索,查询到文献200余篇,几乎清一色为批判最终解释权的,鲜有对最终解释权进行肯定性研究者。实践中,在2010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出台时,将其作为违法合同行为进行过重点查处。
- (2)究其原因,当是主流观点认为应禁止最终解释权的设置,故学界与法律上便会认为没有必要对一个欲意被禁止的事物进行概念界定。
- (3)原条款为“经营者拟订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不得含有下述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增加消费者的义务;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
- (4)原条款为“对经营者拟订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含有上述内容的,以及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信息中予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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